公证文书种类
2018-08-01 08:38:32

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的规定,南方公证处可办理以下公证事项及事务。

(一)合同;

(二)继承;

(三)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;

(四)财产分割;

(五)招标投标、拍卖;  

(六)婚姻状况,亲属关系、收养关系;

(七)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经历、学历,学位、职务、职称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;

(八)公司章程;

(九)保全证据;

(十)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、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。

(十一)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,有关自然人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公证。

(十二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;

(十三)提存;

(十四)保管遗嘱、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、物品、文书;

(十五)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;

(十六)提供公证法律咨询。


办证承诺

(一)急证当日办理,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

(二)一般公证自受理之日起四至七个工作日内出证(受理时材料不齐及公证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除外);

(三)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;

(四)对不方便取证的当事人代办邮寄送达,邮费到付;

(五)为行为不便的当事人上门办理公证业务;